【駕駛態度】救護縱分緩與急 阻礙醫護要不得

話說之前有一架醫院管理局旗下嘅「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車輛(行內暱稱「非車」)喺九龍城區同一架的士發生咗一宗有人受傷嘅交通意外…

諗落都係時候需要向各位道路使用者宣揚一下 :

Non-emergency Ambulance其實都係Ambulance

相信好多人都知,香港嘅消防處、醫療輔助隊、聖約翰救傷隊等機構,佢哋嘅緊急救護車喺執行職務中係可以暫時無視一啲交通管制,但大家又知唔知其實「非車」原來喺執行職務時,都可以豁免遵從交通管制呢?

呢樣嘢就要由「非車」嘅歷史講起,「非車」嘅前身,就係消防處救護隊,早喺1953年7月1號,消防處嘅前身――香港消防隊――已經由醫務衛生署接管「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及後香港所有政府救護車都歸撥消防事務處(中文名稱喺1983年7月改為消防處)管理,奠定當今消防處救護總區嘅基礎。

時移勢易,因為消防處要專心發展更先進同專業嘅院前救護服務,所以1994年就將「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交俾醫院管理局,醫院管理局就成立自己嘅運送車隊,負責公立醫院嘅病人運送服務,成立初期其實係叫「病人運送隊」,之後先至變成依家個名。

因為「非車」係師承消防處救護車,所以當要成立「非車」車隊,醫院管理局喺1993年11月10號致函當時嘅布政司署,查證當「非車」執行職務時,係咪可以一如緊急救護車一樣免受部分交通條例所管制。

(即使秉持「為病人好」嘅信念,仍然會先釐清權限,「法治」嘅香港何不令人懷念?)

當時嘅布政司署徵詢過法律意見之後,喺1993年12月21號賜覆,指《香港法例》第374G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60條「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對其不適用的人」嘅條文,對於醫院管理局屬下駕駛非緊急病人運送車輛(即係今時今日「非車」)嘅員工同樣有效。而當時覆函亦指出,基本條件只有兩個:

  • 若果遵守該等限制將會妨礙到使用該等車輛作該等用途
  • 該等車輛需要喺車身上明確展示「ambulance」字樣以便其他道路使用者及早知悉該等車輛有可能無法遵守部分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當然喺實際運作上就唔係咩都獲得豁免,例如「非車」係絕對唔可以衝燈,不過一般喺有需要而已經盡量避免阻塞交通時,「非車」行入巴士線、停泊喺禁區或者巴士站等作上落乘客就絕無問題,但一如其他緊急救護車,基於「病人優先」,有時環境唔許可,就無可避免造成阻塞,呢樣希望各界體諒。

「讓路畀特別服務車輛」係法定要求

香港好多人都知道馬路非常之擠逼,大家都想「揳個靚位」盡快去到自己嘅目的地,但大家又知唔知道如果喺馬路上面見到特別服務車輛,其實法例有強制規定讓路嘅呢?

5/10【#駕駛態度討論】俗語有話「阻人搵食猶如殺人父母」,又有人話「搵食啫,犯法呀?」。但有無認真諗過喺「搵食至上」嘅過程入面真係會犯法、真係會殺人父母嘅呢? 就喺今日晏晝四點幾鐘左右,消防處接到一宗喺深水埗區嘅緊急輔助醫療救護求助,並…

Posted by HK Car Channel 汽車台 on Saturday, 5 October 2019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G章《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 規例》第46 條 (b) :

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司機須讓路或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讓路給任何正在響鐘、發出警報聲響、鳴鑼或發出閃光警標的警車、消防服務車或消防裝置、救護車或海關服務的車輛。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例,即屬犯罪,可處罰款 $2,000。

係咪好大嘅「官威」?其實又唔可以咁講囉!你覺得「時間就係金錢」,但對急切需要特別服務嘅人嚟講…「時間就係人命」!

「嘩!好大個車位呀!仲無『咪錶』收錢㗎!」

近年香港政府大幅縮減市面上嘅泊車位,令到好多駕駛人士無辦法搵到100%合法嘅車位停泊車輛,只要無造成阻礙,對無跟足規定泊車嘅司機「隻眼開隻眼閉」,呢個相信所有人都理解嘅。不過大家要留意,唔好喺街上見到一啲好奇特、無「咪錶」嘅大型車位格就泊自己架車入去喎!

(因為有2架車泊咗喺「救護車專用」車位,為免「塞死條路」,救護車要停喺街尾)

其實因應某一啲社區設施――例如老人院或者特殊服務中心――會比較多召喚救護服務,當局都會喺相關處所附近,甚至直接喺嗰個處所嘅門口,劃定一個大型車位畀「救護車專用」。

各位駕駛人士如果貿然泊咗架車入去呢一啲「救護車專用」嘅車位,唔單只係屬於違例泊車,其實更加會影響到救護員執行職務――為己為人,泊車前諗清楚!

(本文部份資料由從事「非緊急救護運送服務」多年、Facebook專頁「非車飛車-非緊急的生活」嘅版主提供,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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