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香港七宗罪之「第五宗罪」金鋼箍五花大綁司機哽唔落都要硬哽到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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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嘅司機對於 Uber 嘅所作所謂嘅態度,根本就如圖中呢架車嘅牌子咁
要搵食呀,要供樓交租養細路呀,是鳩但 (Škoda)啦

第三宗罪講 Uber 有如要司機响未上客先 bare 成本同風險,第四宗罪就講派單可以要司機變身 Tom Cruise拍 Mission Impossible,仲要話之交通法例嘅限制同安全疑慮。或者正常人都會問「Uber 仆街到咁,點解司機都要照哽落肚?」因為 Uber 有「金鋼箍」去管束司機,甚至話「將司機五花大綁」,都未必係誇張嘅比喻。

詳講之前先回帶第三同第四宗罪嘅例子,有人或會認為司機可以唔接,或者接咗然後取消。但講緊 Uber 系統有兩套制度,分別係接單率(Acceptance Rate,以下簡稱 AR)同取消率(Cancellation Rate,以下簡稱 CR)。

就咁睇字眼覺得好中性,係㗎。正常嚟講,或者係响歐盟、美國,只係作為記錄、統計之用,極其量推出獎勵。但响香港,呢兩樣唔係普通數字,而係 Uber 將司機「綁手綁腳」、逼司機服從嘅「金鋼箍」。睇咗下面來自 Uber 司機App 就接單率同取消率嘅解說。

正所謂有圖有真相,依家絕對唔係老屈 Uber。留意清楚,Uber 講到明「影響往後接單成效」。你係司機的話,敢唔敢踢單吖?!

仲有更仆街嘅係,司機唔撳一次「接受」,AR馬上減 1;取消一單 CR 馬上加 1。或者作為乘客並堅持「揀客正仆街」的話,認為Uber 咁樣「懲罰」司機係好合理。但係當 AR -1 或CR +1 咗之後,派單 priority 點樣降低,搵唔到 Uber 公開披露過。講緊唔係backend source code,係最基本嘅 criteria 都唔俾司機知。更大鑊嘅係 AR -1或 CR +1 之後,幾時 AR 加返 1或 CR 減返 1,除非司機另外開本拍紙簿記低,否則只能「有斷估,無得嗌痛苦」。

一套咁嘅「業績表現監察」制度,仲唔係金鋼箍、五花大綁咩?! 亦清楚解釋得到第三、第四宗罪所有仆街場面嘅「死貓」,司機「哽唔落都要夾硬哽」嘅原因所在。

要再講白啲,响沙田麗豪等單而響機要入馬鞍山,明知有機會中途取消都要撳接受;明知路窄兼有機會「晾底」,響機「企嶺下新圍公廁」,司機邊敢唔接?! 極其量咪就响所謂嘅 Buffering – AR 10% / CR 8% 之間遊走,但只要 Uber 派多幾張類似第四宗罪嘅例子,可以好快用晒㗎喇!

左邊 AR 10% Buffering 係「全職司機」為咗維持好過無嘅「半盲盒」功能
右邊 CR 8% Buffering 係唔好搞到乘客睇唔到級數嘅「藍級」

講到呢度,先問嗰啲仍舊開口埋口「司機揀客正仆街」嘅乘客,仲有乜嘢偉論想發表?然後的,換個角度,Uber 响香港呢十二年嚟嘅「唔揀客」,套用歐盟同美國嘅監管要求去講,唔係公平安排。甚至認為Uber 响香港對司機嘅監控同管束,同伊朗神權政府對女性嗰套高壓控制,除咗死刑同收監之外係無分別,絕非過份嘅指控。乘客以為自己享受緊「唔會揀客」嘅所謂便利、公平,根本可以話係來自司機嘅受壓,甚至被恐嚇。Again,請問開口埋口「司機揀客正仆街」嘅乘客,仲有乜嘢想講?我幫你講啦「總之司機揀客正仆街」死撐落去吖嘛。

十二年嚟,司機只為「供樓交租養細路」而啞忍,造就乘客就只會死撐到底「司機揀客正仆街」,但點解無人去質疑 Uber 呢檔嘢要响香港要咁樣做?也許香港就係一個只會向下欺壓,唔識向上要求嘅奴隸社會。

唔計歐盟 GDPR 有關「資訊透明度」嘅規則根本唔容許咁做,請問有邊個認為呢套制度係合理?歐盟GDPR 並非唔容許記錄 AR 同 CR,而係要公開兩項「業績表現數據」所帶來嘅後果係點樣釐訂,有無公開並 easy access 嘅查詢、申訴渠道。但呢度係司機只會掛住「搵食」、認為「Uber 咁大間公司,唔會夠佢鬥」嘅香港,所以就算 GDPR 有域外法權又如何?好一句「咪撚嘥時間,跑多幾張單好過啦」,也許就成為 Uber 呢個「西方列強」有充足空間地擺明車馬有系統、有部署咁將司機五花大綁為所欲為。

如果你終於理解得到 Uber 响香港係幾咁仆街杏加橙的話,恭喜你,終於跳出咗「屌 Uber 一定係的士狗」「司機揀客就係仆街」嘅框框。但可以講,仲有更仆街賤格嘅嘢。會係乜?姑且漏少少口風,講緊 Uber 對外宣稱「俾司機有自主權」,但實際可以係玩到司機謝過 2014年4月27日响晏菲路球場跣腳嘅謝拉特嘅東西。即係乜?留意第六宗罪。

2014年4月27日,利物浦爭標在望嘅時候,隊長謝拉特 (Steven Gerrard) 嘅「世紀跣腳」
敗陣於 “Special One” 摩連奴 (Jose Mourinho) 領軍嘅車路士
Uber 有一個功能,可以講,對司機嚟講,真係會被搞到謝過謝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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