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香港七宗罪之「第四宗罪」Mission Impossible 但 Uber 話之你

Toyota Prius UBER

如果話第三宗罪講緊 Uber 要司機响乘客未上車先輸油錢電錢,同埋要孭乘客中途取消乜都無晒嘅風險已經夠仆街,第四宗罪可以話唔止係「更仆街」,因為有啲派單,涉及嘅唔可以話係錢嘅問題,而係要司機變身 Tom Cruise拍《Mission Impossible》,但Uber 嘅做法唔止四個大字「話之你屎」咁小事。

先講返好多乘客同司機都經常遇到嘅場面 ─ 相反行車方向。即例如上車位置係長沙灣道向旺角近楓樹街,而司機其實响對面線去緊美孚。雖然要兜大圈,但都仲叫做可以去到。但我哋掌握嘅例子,唔止咁小事。係基於係人都知嘅「GPS 訊號偏差」而致,唔止相反方向、唔止差一兩個街口,係真係要司機變身湯告魯斯。甚至話之司機要接單係會觸犯交通法例以至有安全疑慮。

第一個例子,司機由佐敦道去緊葵涌,上咗三號幹線就到奧海城, Uber可能以為司機係响連翔道,派單上客地點係壹號銀海。要去接客的話,要去到近美孚八號貨櫃碼頭出口先至可以兜返去。但乘客睇住個 app,可能就會認為司機玩嘢! 

明明沿住藍色線咁行緊去葵涌,行到大約紅色點嗰度,
Uber 可能以為係黃色線咁行,於是派單去壹號銀海上客

第二個例子,可以講,真係痴9線。講緊司機準備入屯赤隧道去機場,Uber 傻L咗,派張單而上客地點係龍鼓灘。真係要周洪賓上身「大佬呀」點L樣去呀??!!

明明沿住藍色線咁行緊去機場,行到大約紅色點嗰度,
Uber 可能以為可以黃色線咁行,於是派單去龍鼓灘上客

第三個例子,好似簡單啲,講緊司機响荔枝角道最右線準備上西九龍走廊出旺角,Uber 派張單上客地點係 D2 Place ONE。雖然未上橋,但要去到接個客,又要周洪賓嗰句:「大佬呀!」要去接就要 cut 雙白線㗎!就算 Uber 肯賠返 $450 (實際梗係唔會賠啦),司機都要自己硬食3 分㗎 DLLM。

正如前述,係人都知「GPS 訊號有偏差」,而針對第三個例子,GPS 係唔會知司機位置係雙白線,但 Uber 真係話之。或者不論乘客或者司機會講句風涼話「唓,咪取消囉」,但唔好意思,取消或者唔接,唔係完全無後果。

司機唔取消,但乘客又認為司機「玩嘢」,於是乎有啲乘客就同司機鬥玩嘢「你唔嚟又唔取消嘛,累鬥累囉」跟住上FB、Threads 出post「Uber司機揀客玩嘢,正仆街杏加橙」。

亦有啲乘客「搭車啫,唔好阻住自己時間」,於是乎就取消再叫。但唔好以為咁就一了百了,司機係會收到警告㗎。嗱,有圖有真相。

或者總有司機認為「要搵食呀,唔好同啲西客鬥磨啦。」而撳取消。但連埋「做乖寶寶」響機時唔撳「接受」都好,Uber 係有兩套機制,表面無傷大雅,實際係有如同司機帶咗金鋼箍。而就以返前述嘅三個根本係 Mission Impossible嘅例子嚟講,加埋乘客取消而會收到嘅警告,所衍生嘅後果,都係要司機「食唔落都必須要硬食」嘅死貓。

到底個金鋼箍係乜嘢一回事,留返「第五宗罪」先至詳講啦。不過,賣廣告叫大家繼續留意之前,同大家睇吓歐美點樣老早就Ban9晒呢啲場面嘅出現。

歐盟簡稱 GDPR 嘅《通用資料保護規例》對歐盟註冊嘅公司有域外法權
就算响歐盟以外嘅人或機構 touch with 歐盟註冊嘅公司,都有機會觸及規例嘅管轄權

歐盟簡稱 GDPR 嘅《通用資料保護規例》,其中第15條及第22條,加諸於多宗判決案例,就禁止呢啲場面出現,仲訂明司機响接單過程中有主導性嘅決策權,而且Uber 唔可以向唔撳「接受」或撳取消嘅司機採取任何懲罰性質嘅行動。仲有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亦因為 Uber 對司機作出誤導而出手,搞到 Uber 唔見咗 2000 萬美金 (折算港紙近1.6億),唔算係罰款,不過係「庭外和解協議金」。
(如果係罰款,美國啲習慣會係以億起計㗎喇。Uber 可能諗住輸少當贏啩!?!!!)

或者呢度係香港,Uber可能以為山高皇帝遠,加埋深深明白司機個腦一味諗住嘅係「搵食啫,唔搞咁多嘢喇」「Uber 咁大間公司,邊夠同佢鬥吖」「慳返啲時間接多兩張單,搵多兩個錢供樓交租養細路好過啦」,於是話之歐美嘅監管機構可能有域外法權,繼而一於「壓迫司機俾乘客方便搶market share」?

相信腦部正常嘅人都睇到Mission Impossible 嘅仆街程度係點。可以講「金鋼箍」可能更加之仆街,講緊 Uber 根本係將司機五花大綁任由處置咁滯。即係點乜?留意「第五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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