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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 Ivy So 應援廣告巴士,搞到噚日响深水埗發生一宗交通意外,一名打算影相 (定影完相) 嘅巴膠,被一部私家車撞到,人傷咗,相機應該 Total lost。涉事司機當然要接受調查,亦可能要面對起訴。唔少討論集中响嗰位巴膠身上,亦有指私家車司機無睇清楚就踩油。
今次我哋想講嘅唔係嗰啲已經俾人鬧咗無數次「為求影相妄顧安全」,以至屢次被警方警告、驅散嘅巴膠,或是提醒各位駕車人士要小心,而係類似嘅事件响法律方面嘅問題。
香港人有一個奇怪思想,認為有交通意外,千錯萬錯必定係揸車嗰個嘅錯,從來唔會諗吓被撞嘅嗰個有無問題。的確,揸車係要小心,但如果遇上啲盲毛,甚至有如外國案例,警方响被撞死嘅人嘅屋企搵到遺書,請問又係咪真係坐响司機位嘅嗰人嘅錯呢?!
而响香港嘅執法及檢控方嘅處理,似乎總係有理無理告咗個司機。當然,單循法律程序上可能係需要,事關就算調查過程中發現司機真係「無足夠合理時間作出反應避免意外發生」,理論上都應該交由法庭作最終判斷。只不過香港仲有一個可以話有少少ON9嘅情況,就係唔少司機嘅諗法係。
打官司要錢,就算申請到法援都係要花時間,隨時搞一兩年
好話唔好聽,要坐都坐完啦
算喇,唔好搞咁多嘢,認咗佢,罰咗錢甚至「坐咗」咪算囉

其實咁樣做唔止搞到當事人要「受」,仲有係令到日後有其他司機認為有得「打」又決定「打」的話,抗辯嘅可靠性會被削弱,因為控方以至法官可能認為「大膽刁民,豈敢唔就範」嘅思路,或就算正常啲講,辯方舉證嘅難度無形中高咗。
其實响外國,對於撞到人 (甚至撞死人) 嘅交通意外嘅處理手法,最基本而言唔會係一口咬定 (甚至咬死) 司機,點都秉持法治基本原則之「證罪前無罪」。並且响調查、聆訊過程中,審視司機到底响事發前夕「有無足夠合理時間作出反應避免意外發生。如果有足夠舉證證明司機根本「無足夠合理時間作出反應避免意外發生」的話,又甚至乎前段提及「搵到死者嘅遺書」,控方會「不提證供起訴」或是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講緊嘅唔止係 Uncle Lim 上晒腦嘅歐洲,仲有响台灣,近幾年都有類似嘅判例。
香港係咪都應該審視一吓關於交通意外調查、起訴、聆訊嘅問題呢?或者還原基本步,作為司機嘅,仲係咪應該如斯的小農犬儒,與及可能只係塘邊鶴嘅路人甲仲係咪繼續一口咬定係司機嘅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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