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近四個月以來嘅局勢,市民 同 警隊 (尚且用返正式稱呼) 嘅關係演變成點,都唔駛再多講。警隊 為阻遏「起底」,早前成功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查閱選民登記冊;另外計劃再申請禁制令,禁止俗稱「車牌查底」嘅查閱「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傳媒直斥「試圖阻止偵查採訪,嚴重妨礙新聞自由」而反對;當然亦有人認為「私隱該受到保障」而認同甚至支持。但是在這些「政治化」嘅角度之外,警隊此意圖將嚴重影響全香港所有車主嘅權益。
「車牌查底」手續嘅原本目的,係為汽車買賣交易、交通意外,以至其他與汽車有關而可能涉及法律層面的事宜,保障涉及的人或機構的權益,或更準確釐清責任所屬。例如買賣二手車,買方可透過「查底」確定賣方就係車主 / 架車未經授權出售、唔係失車、賊贓。
「查底」 對處理交通意外更為重要。例如如果未能於現場「私了」要報保險,或是同意「私了」但對方唔接電話甚至「失蹤」,再甚至乎被 Hit & Run 但又好彩有 CCTV 或 車cam 片搵到涉事架車,T.D. 318 表格就最起碼可以搵到個車主嘅下落,採取下一步行動,例如通知保險公司、聯絡律師之類。
除此之外,仲有例如「分身家」、「爭家產」或者 有限公司轉讓之類嘅資產交易,亦可能涉及車輛,透過「查底」先可以確定「見到對方成日揸嘅嗰部車」係咪牽涉其中,所以T.D. 318 表格 乙部 (2) 可簡稱「申請原因」仲有一項「其他,請述明」。
確實地,「車牌查底」亦可以因為其他目的而「查」,而又可以成為傳媒做偵查報導,或是其他合法或可能唔合法嘅目的。但既然表格 丙部 載明「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111條第(3)款的規定, 本人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即在普通法原則之下有足夠阻止濫用嘅警示,司法部門可以向濫用嘅人士作出檢控,就絕對無理由禁止任何人進行「車牌查底」。俗啲講,認為某人公開披露「查底」結果係違反規定的話,運輸署可以通知律政司提出檢控。
或者對於某啲人嚟講,「事後檢控」根本於事無補,所以要「禁制令」將所有威脅「消滅於萌芽之時」。但所謂「剃人頭者,人亦剃其頭」……
假設某日,某「禁制令得益者」在某處被 Hit & Run,又咁好彩地有 CCTV 片搵到邊架車,但就無得填份 T.D 318 表格搵到個車主。無錯,嗰位「禁制令得益者」 可以返 office 開電腦都會搵到個車主……
但如果只係一個普通職業嘅司機 / 車主,就想查都無得查。
逾50萬部私家車嘅車主 (仲未計貨車、的士、小巴、非專利巴士),因為某啲諗法或目的或任務導致自己無啦啦要冒住承擔損失嘅風險,將會引起乜嘢後果?唔好問我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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