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交通執法 vs 流動交通違法

近月香港警務處多個警區都展開「流動攝錄交通執法」,早前2021年3月嗰陣,西區警區就曾經選擇喺堅尼地城採取呢一種交通執法行動。

(©Dennis @ News Insight Hong Kong)

由網媒記者所提供嘅相片可以睇到,當區警署會喺區內道路以及交叉路口,掛起提示橫額、安排著住制服嘅交通警員,企喺行人路邊或者坐喺有識認嘅警車入面,利用攝錄器材拍攝道路上人同車嘅舉動,相信係以所拍攝到嘅影片舉證檢控違反交通規例嘅道路使用者。

(©Dennis @ News Insight Hong Kong)

如果話為咗保障各道路使用者嘅權益同安全,利用攝錄去提出更有力嘅證供作檢控之用,聽落…好似可以忍受嘅?

不過先唔講「究竟公權力喺度不斷攝錄普通市民係咪好似有啲唔妥?」,汽車台喺2021年4月19號收到有讀者傳送相片過嚟,並提出一個有關交通問題:

究竟以下相片入面呢架客貨車喺道路上行駛算唔算違反交通規例?

(讀者提供)

根據汽車台編輯部嘅簡短討論,大家有以下見解:

  • 懸掛橫額喺車窗位置,遮蓋視野下行車。
  • 若果車身外橫額飄揚,可視作非妥為穩固。
  • 如果係一般駕駛人士,好大機會可以被控「不小心駕駛」。

查閱香港法律相關條文後,得悉第374章第37條有以下規定:

  • (1)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屬犯罪 ——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年;
    •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 (5) 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屬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 (8) 在為第(5)款的目的而斷定有關汽車的狀況時,可顧及附着於該汽車的任何東西,或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內所裝載的任何東西,並可顧及該等東西的附着方式或裝載方式。

不過臨尾大家都認同一句社會有共識嘅八字真言:

香港警察 ________

各位都明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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